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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研院科政中心公布了「我國民眾關心之百大社會課題」報告,指出食品安全仍是民眾最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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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研院科政中心公布了「我國民眾關心之百大社會課題」報告,指出食品安全仍是民眾最關心的議題。我會持續努力,不辜負民眾對於食安的期待。

📣最近我寫了一篇投書,昨天也於網路上刊出了;我希望與各位朋友多分享我對於維護食安的想法,如何確實做好食品的風險管理,讓食品從消費到生產端都能被民眾信賴。以下為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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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友報一篇標題為《以毒物角度討論食品安全的偏頗》的廣編專輯,筆者認為可再商榷。簡言之,與其塑造毒物與食品的對立,不如認真看待物質的風險該如何管理。且讓我們回到中世紀,毒理學的始祖帕拉塞爾蘇斯(Paracelsus)就講過:「一個物質的毒性是由其劑量決定,而非物質本身」。換言之,所有的東西攝取過多都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食品安全管理不在於毒不毒,而在於劑量該有多少。

若要預防消費者因為吃了食物而造成健康危害(食因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就需要對食物中的有害物質制定標準加以管理。有害物質可分為物理性(如放射性物質)、生物性(如會致病的細菌)與化學性(如塑化劑),而食品從農場到餐桌的每一個階段,或多或少都可能含有這三類的有害物質。那麼,食品中有害物質的安全標準(ADI)以及殘留標準(最大殘留容許量;MRL),該依據什麼樣的方式決定呢?

在民主國家,制定的標準要能為該社會中的多數人接受,最好的方法是整合當時最佳的科學資料,來當作決策的基礎。因此美國國家科學院在1983年建構了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的決策程序,包含風險評估、風險溝通與風險管理,並建議執行風險評估的機構與風險管理的機構應該互相獨立,以確保風險評估的科學完整性。

這個決策模式已廣泛應用於制定食品中各種有害物質的安全標準與殘留標準,多數國家都是由專責於食品安全的獨立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國際標準往往由國際法典(CODEX),參考國際衛生組織(WHO)與糧農組織(FAO)的專家委員會所執行評估的結果來制定;而歐盟有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日本有食品安全委員會(Food Safety Commission),東協也於2016年在馬來西亞成立東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The ASEAN Risk Assessment Center for Food Safety),進行相關的風險評估工作。

基於評估的結果所制定出的標準,就需由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與處置。在風險管理之中,溯源管理是重要的一環,其重要性有二,其一在於食安事件發生後能快速地進行調查、追溯源頭,並盡速將有疑慮的食品下架;其二,溯源管理對生產端的規範,更能提供消費者知情權,能選擇購買信任的生產製造業者所生產的食品。

回到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歷經多次修訂,卻沒有辦法善盡管理的目的。簡言之,食安法修法雖然一再加重刑責,期待發揮威嚇的效果,然而由於對管理不夠重視,無法讓檢察官發揮調查的效果、收集足夠的證據,自然也難以有效形成判決,反而無法達成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

正本清源,建議釐清食品安全的目的與工作,與國際食品安全管理作為接軌,而非侷限於化學性的有害物質;系統性的檢討與修訂食安法,健全從風險評估到管理的體系與法規,如此才能兼顧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與促進食品產業發展,也才能完善國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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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不為任何人背書】 《今周刊專訪》毒理專家吳焜裕,寧冒失明風險,也要看清食安黑洞。 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80417-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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